2006年12月1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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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要卖司法局的门脸儿
张伟

  三间临街的一楼门脸儿房,原是公证处的办公室;一座后院,用来停放工作人员的自行车。河南省方城县司法局的这处办公场所,一直列在国有资产的名单上,并且一直就在那里。
  可是,约两个月前,上述办公场所,被法院作为执行财产,标注在了拍卖公告上。
  公告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委托某拍卖行发出,估价10万元。一夜间,白纸黑字的公告贴满了方城县的街头电线杆,而司法局的众人却都还蒙在鼓里。
  直到买主们拿着公告,找上门来要求现场勘察,方城县司法局局长李桂珊才知道这事儿。时隔两个月,她在电话里提起这事儿,嗓门立刻提高,声音有些发抖:“这是一起非法的拍卖,当然不能执行。”
  电话里,她回顾了这起官司的来龙去脉。
  这是一场历经5年的审判。2001年,一名叫周奇的男子,将方城县司法局告上法庭。原因是,方城县司法局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的一名经理,曾向该公司下属的某经济实体的会计,即周奇的父亲周祥林写过一个借款6万元的借条。借条上盖有单位印章。
  因为政策变化,当年的经济实体已经被撤消,周奇作为周祥林的继承人,要求作为上级单位的司法局承担该项借款的归还责任。
  最终,方城县司法局败诉。南阳市中级法院裁定,司法局得向周奇连本带利归还14万元。这让局长李桂珊很是不满。
  很快,她为自己的不满找到了法律依据: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,法院只能判决党政机关用“财政资金以外的自由资金清偿债务”,“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由资金的,应当依法终结执行”。
  对此,李桂珊表示,按照这纸司法解释,作为国有财产的办公场所,不属于自由资金购置的,不能用来抵债。她多次给南阳市中院递上“执行异议”,要求暂缓执行。
  不料,拍卖公告还是如期发出。而费尽力气才劝走了众多买主以后,李局长恼火不已。
  “我们所有的财产都是财政资金,不存在自由资金。”李局长一再强调。她紧紧咬住“司法解释”这条规定,向南阳市检察院作了申诉。
  申诉的结果是,拍卖公告被取消了,强制执行的事儿没了下文。究竟要怎么处理,李桂珊自己也不知道。
  照这样来看,“岂不是说,所有党政机关的欠债都不需要偿还了吗?”有人对上述“司法解释”的合理性提出质疑。
  这种质疑逐渐在网络上流传,并传到了李桂珊这里。
  关于这件事,她正在安排工作人员起草一份声明,给网民一个交代。她表示,声明里将“透露一些内幕”。即:当时盖在借条上的公章,正是原告周奇利用职权私自盖上去的。她认为,周奇有诈骗嫌疑,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。
  当公安机关调查时,周奇却不知去向,并被公安机关列为通缉对象。不过,虽然人不见了,他的索赔,却仍然委托妻子代为进行。
  “总之,我们是有理的。”李局长说,因为周奇使用的是犯罪手段,司法局欠款本来就是无稽之谈,不存在还不还的问题。
  不过,要是不能查实周奇的诈骗行为,“退一万步讲,我们也有最高人民法院的‘司法解释’为依据,反正钱是不用还的。”
  说到这儿,电话那端的李局长轻轻笑出声来。